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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魏某某家中,在盗窃床头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OPPO牌手机时被醒来的魏某某发现。章某某即弃赃逃逸,后被魏某某等人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接警单》、工作情况,上海市**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及章某某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章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章某某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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