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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8月20日,连云**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罚金未缴纳。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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