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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远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0月28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汪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狱假建字第6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该犯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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