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某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徒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本案尚未追缴、退赔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4515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给付1000元罚金及赃款和赃物折价款451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徒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王**并处罚金1000元的财产刑及本案尚未追缴、退赔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451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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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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