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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戚*在句容市茅山镇凌家庄自然村50号被害人赵*家中,乘人不备,窃取苹果Iphone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451元。

案发后,被告人戚*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戚*的供述;被害人赵*的陈述;书证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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