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出庭,被告人宋*通过杭州市上城区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中午10时许,被告人宋*来到本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25号七彩小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间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范*的新秀丽黑色双肩包一只,内有苹果5手机一只、苹果ipadmini2一部、大众高尔夫6汽车钥匙一把等物品(以上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952元),随后逃离现场。

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宋**在其住处被小**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搜查录像、E邮柜投递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前罪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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