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出庭,被告人李*通过杭州**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来到本市上城区鼓楼公交车站,当189路公交车停靠该车站时,被告人李*趁被害人王*乙上车不备之机,从其右侧裤子口袋内窃取三星GT-I9118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38元)。得手后迅速下车逃跑,后被群众发现并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朱*、木*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