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书记员孙**,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在本市上**浙医一院6号楼A区7楼,窃得被害人郑**放在医生办公室内的一只女式挎包(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0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美元127元(折合人民币788.23元)、面值500元联华超市充值卡一张、斯柯**车钥匙一把(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37元)以及联华超市卡、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得手后,被告人陈*将该包丢弃。

2015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在黄龙体育馆附近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2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