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推门进入本市江干区范**12幢301室旧同事集体宿舍内,窃走被害人董*放在床上的苹果MACBOOKLAIR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的陈述,证人廖*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