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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沈家埭一房内,与王*、陈*乙玩电脑游戏期间,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王*iphone6手机1只,价值386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及失窃报告,证人陈*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销售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可对被告人陈*甲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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