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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兴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兴用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5年8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兴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在嘉善县大云镇盗窃

1、2015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大云镇吕公桥北侧电线杆(夏浦784线张胜堂桥分支#10杆)东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仲*放置于大棚内的薄膜地膜1捆,重10斤,价值人民币64元。

2、2015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大云镇大云村吕公桥高速路桥洞西侧电线杆(大—洪家兜—150主—16)北侧和电线杆(大—洪家兜—150主—15)北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放置于大棚内的尼龙棚膜4捆,重200斤,价值人民币1280元。

3、2015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大云镇吕公桥北侧电线杆(夏浦784县张胜堂桥分支#53杆)东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何*放置于大棚内的薄膜地膜4捆,重200斤,价值人民币1076元。

二、在嘉善县罗星街道盗窃

1、2015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村铁塔(110kv东亭1428线15号)北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费*放置于大棚内的尼龙棚膜6捆,重200斤,价值人民币1280元。

2、2015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亭桥铁塔(110kv东亭1428线16号)北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邹**、邹**放置于大棚内的尼龙棚膜5捆,重150斤,价值人民币924元。

3、2015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村电线杆(玫苑882线火焰浜分支#16杆)西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彭*放置于大棚内的薄膜地膜3捆,重130斤,价值人民币260元。

三、在嘉善县惠民街道盗窃

2015年4月12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村石碑(惠民街道千亩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科技措施)西侧的大棚处,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叶*放置于大棚内的塑料薄膜2捆,重60斤,价值人民币285元。

2015年4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闫兴用至嘉善县**村石碑(惠民街道千亩粮食生产示范基地科技措施)西侧的两个大棚,以三轮摩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沈*放置于大棚内的尼龙棚膜6捆,重322斤,价值人民币1906.24元。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沈*。

四、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盗窃

2015年4月中旬的两天中午,被告人闫兴用分两次至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团新村电线杆(枫4团新53-9)西侧的一个大棚,以摩三轮托车搬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放置于大棚内的塑料薄膜4捆,重100斤,价值人民币42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闫兴用处扣押尼龙棚膜、塑料薄膜共计240余斤以及其盗窃所用的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2辆。被告人闫兴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兴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仲*、赵*、何*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兴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闫兴用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闫兴用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被扣押及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闫兴用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闫兴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三轮摩托车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闫兴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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