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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罗*先后2次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东港村郑**310号被害人李**、李**等人家中,采用钥匙开锁、踹门等手段入内,窃得电视机2台、水泵1台、洗衣机1台、煤气瓶1个及废铁等物品。

另查明,涉案赃物已由被害人自行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李*乙、黄**的陈述,证人马*、商*、张*、黄**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2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的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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