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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中旬至3月底,被告人朱*八次至嘉善县惠民街道精英网咖内,以帮网管看管吧台为由进入网吧,并趁网管不注意从吧台抽屉内窃取现金共计5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已退赔被害人颜*人民币18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朱*的家属代其向本院交纳人民币4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吴**、宋*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现场笔录,视听资料,交款凭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退清,对被告人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朱*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40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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