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杨**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05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刑财字第2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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