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商海北街100号南侧过道,使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陈**停靠在南侧过道上的浙J号白色保时捷牌卡宴小型汽车内,窃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5年9月8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12000元现金已被扣押并发还给失主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残疾人证复印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追赃并发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和性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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