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5)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与柴*系邻居,均租住在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富通家园57幢706号二楼,并共用厨房间。2015年7月29日11时50分,被告人程*窜至富通家园57幢706号二楼南面柴*家租住房内,从柴*的女式挎包夹层里窃得人民币200元,后离开现场。当天,即被失主柴*发现,被告人程*遂赔偿给柴*人民币700元。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程*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柴*的陈述、证人刘*、余*的证言、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诸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已赔偿给失主人民币7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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