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界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尹*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阜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尹*超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尹**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尹**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