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以(2011)灵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宿州**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02日以(2011)宿刑终字第003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记功各一次,2015年07月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