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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放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2月19日,宁德**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187993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建阳监狱根据罪犯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提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福建**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违规行为被扣分,没有故意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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