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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27日泉州**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

另查明,罪犯陈**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286元,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执行部分财产刑,交纳12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消费台账、缴款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34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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