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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7月18日南平**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陈**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服刑期间,于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但其在2014年4月因违反监规被扣2分。

另查明,罪犯陈**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296元。本院审理期间,执行部分财产刑,交纳2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消费台账、缴款单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考核期内虽获得一次监狱年度表扬,并执行部分财产刑,交纳2000元;但其原犯数罪,又系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服刑间隔仅2年7个月,1次违反监规被扣2分,且距呈报减刑不满一年,不符合规定的减刑条件,故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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