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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平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7月23日泉州**民法院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9493元。宣判后,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19日交付福**岩监狱执行。2013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福**岩监狱根据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曾于2011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偶有违反监规的行为,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查明,罪犯陈**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6元,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该犯履行民事赔偿5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台账、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原犯数罪,其中一罪属严重暴力性犯罪,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的行为,应予从严。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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