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菏民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常州力**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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