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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产**件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中**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484-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山东省胶州市,且诉讼标的额小,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即胶**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胶**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西门子产**件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系UGNX工业设计软件的版权所有人。青岛中**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复制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进行商业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青岛中**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UGNX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原审被告青岛中**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青岛中**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著作权侵权纠纷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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