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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康**有限公司与山东弘**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弘**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查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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