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三初字第7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该案应由临沂**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或改判裁定该案由山东省临沂**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庆雷以其系一种热压机的全自动上料机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王**生产的上料机的专利技术特征落入其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内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王**停止侵害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该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王**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属原审法院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