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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有限公司与得斯威**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得斯威**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中华人**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货物的启运地为意大利,涉案货物的保单签发地为意大利,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丹麦,保险合同亦约定适用英国法。由此可见,案件与原审法院所在地青岛没有实际的联系,这对理清原审案件真相、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非常不利。根据最**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该规则,原审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鉴于涉案重要事实均发生在位于意大利的货物启运港,启运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是与该案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被上诉人应前往意大利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告知被上诉人前往意大利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尉氏**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于2011年11月向意大利供**有限公司采购一批盐湿羔羊皮。贝利吉格**公司向得斯威**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为协会一切险及协会冷冻肉条款等。后贝利吉格**公司将货物交承运人经海运从意大利那不勒斯港运至中国青岛港,并将保单转让给了尉氏**有限公司。货物于2011年12月11日抵达青岛港卸货,并于2011年12月19日运抵河南省尉氏县的仓库。拆箱后尉氏**有限公司发现货物大部分腐烂损坏,报告给得斯威**公司。经得斯威**公司委托北京华**限公司定损,确定货物损失为73355.10美元。尉氏**有限公司向得斯威**公司请求理赔被拒绝。尉氏**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一切险“仓至仓”条款,得斯威**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在货物被运至尉氏**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尉氏县的仓库时才终止。而在货物被运至尉氏**有限公司仓库之前,装载被保险货物的冷冻集装箱发生了连续24小时未制冷的情况,符合协会冷冻条款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的规定。请求判令得斯威**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3355.10美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鉴于涉案货物海上运输目的港为中国青岛港,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货物海上运输目的港海事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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