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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徐**、徐**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徐**、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上诉人均不在青岛市市北区居住,且分别在市南区居住连续一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徐超死亡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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