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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青岛**限公司、曹**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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