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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中心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北宅街道办事处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指定管辖。中院指定管辖无法律依据。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8939700.33元,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民法院不便审理该案,故指令青岛**民法院审理本案。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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