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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Chao与曹**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告系外国人,且争议标的额较大,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300万元,执行法院为青岛**民法院,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中,上诉人曲**系原审第三人,因此,曲**无权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不应对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596号民事裁定;

二、对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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