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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亮与谭**、魏**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魏**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辖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富美公司的登记地在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魏**的住所地也在青岛市市北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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