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中**限公司与张**、张**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3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典当合同》无约定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号楼单元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典当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张**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典当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典当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