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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有限公司与青岛泰**限公司、青岛泰**限公司智能化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泰**限公司、青岛泰**限公司智能化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小辖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青岛泰**限公司智能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被告。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08号颐景园号楼号网点只是青岛泰**限公司智能化分公司注册地址,不是办公地址,其租赁方和使用方都是青岛泰**限公司,其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本案物业服务场所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08号颐景园小区,即青岛市崂山区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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