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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请求,依据是被上诉人出具的《租赁合同》。但上诉人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只证明上诉人在增城市租赁了厂房,但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林*在增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现实中有很多人签订了物业(包括上述厂房)并不是用以居住,而是用以转租,偶然进行短暂居住、作为资本与他人合作办理其他业务等等其他用途,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借款的出借方,其住所地系在增城市,即增城市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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