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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刘**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黄法长民初字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且双方争议是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二、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丰**(2012)第24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以利本案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用人单位广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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