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列汉科与广东广**有限公司、吴**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借款履行地在中国工**塘永和支行,即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