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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并非婚生一名女孩钟**,现年2周年。由于双方已解除调解关系,故诉至来院,要求非婚生一名女孩钟**(2周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裁决,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家用电器、一辆捷达车由法院裁决。同居期间共同债务4500元由被告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孩子现在可以给原告,抚养费我每月给付500元。孩子满2周岁后我抚养。但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一共53000元,要求原告返还一半。拿到彩礼款之后我才给抚养费。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农安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一张,证明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并非婚生一名女孩钟**,现年2周年。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以及家务琐事经常口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钟**返还给原告赵**彩礼款5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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