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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不服广东**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3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不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与法理。李**系1993年经电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电白县政府)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聘用干部,本案系因其举报所在单位电白**繁育场原书记兼场长严**被打击报复而被非法u0026amp;amp;ldquo;停职、停岗、停薪u0026amp;amp;rdquo;引起的纠纷。李**举报贪污违纪问题在先,受到的各种打报复在后,而原审法院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下同)第十二条第三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不受理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三)行政机关对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从法理上讲,该规定与本案对不上号,因为本案发生的情形不属正常的人事任免范围,不能认定为属于对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u0026amp;amp;rdquo;。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法院在本案中没有何理由为行政机关以及被举报人严**开脱法律责任。李**上访近14年,电白县政府在14年中未对李**作出任何答复。李**请求法院判令电白县政府、电**监察局落实李**作为聘用干部自批准之日起,享受国家正式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工资福利等待遇,并补齐被非法停职期间的工资福利诉求,符合法理和事实。3.本案初始李**曾多次向电白县劳动局申请解决劳动争议,但劳动部门称,聘用干部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电白县人事局称,李**被停职开除,但电白**繁育场并没有处理的相关手续报告,李**依然是聘用干部身份。4.李**已经向四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要职能部门提出了申诉,一审法院没有理由鼓励李**再逐级向电白县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及信访。严**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因严**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才导致电白县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发生。李**作为行政机关聘用的干部,被非法u0026amp;amp;ldquo;停职、停岗、停薪u0026amp;amp;rdquo;应属一种行政行为。5、李**请求法院判令电白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条的规定,审计电白**繁育场的财务收支是正常的行为,因为电白**繁育场属电白县政府主管且是有严重的违法违纪的问题单位。综上,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307号行政裁定;依法审理本案并支持李**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李**被停职及其引起的相关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的问题。李**申请再审提供的电白县人事局《关于批准汪**等四百五十五位同志为乡镇基层站所聘用干部的通知》(电人干〔1994〕03号)显示,李**属农业局系统u0026amp;amp;ldquo;享受国家正式干部的同等政治生活、工资福利等待遇u0026amp;amp;rdquo;的聘用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李**作为享受国家正式干部同等政治生活、工资福利等待遇的聘用干部,请求判令电白县政府、电**纪委监察局落实其作为聘用干部自批准之日起享受国家正式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并补齐被非法停职期间的工资福利的诉求,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李**1999年6月被停职时生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一审裁定中有关u0026amp;amp;ldquo;起诉人可依照公务员或劳动人事法律规定逐级向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申诉u0026amp;amp;rdquo;的内容并无不妥。二、关于李**请求判令电白县政府、电**纪委监察局没有及时查处李**举报事项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诉求。现行法律对公民的举报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亦未规定对监察行为不服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而且电**纪委不属于行政机关。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李**请求判令电白县政府、电**纪委监察局承担没有及时查处李**举报事项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三、关于李**要求判令电白县政府对电白**繁育场财务收支问题进行审计的诉求问题。审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的经济监督,其目的是客观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出具审计报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u0026amp;amp;rdquo;,但该法第三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u0026amp;amp;rdquo;更为重要的是,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电白县政府、电**纪委监察局审计电白**繁育厂财务收支的诉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u0026amp;amp;rdquo;及该解释第十二条u0026amp;amp;ldquo;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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