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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申请河北**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陈**因再审无罪申请河北**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河北**民法院(2011)冀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民法院在(2011)冀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的基础上,向陈**另行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陈**表示接受,提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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