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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西三旗街道办事处与王**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西*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旗街道办事处)因没收物品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4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道办事处称,已经与被上诉人王**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不再要求确认清理整治行为违法,并不再坚持行政赔偿。西*旗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西三旗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西三旗街道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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