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诉被告延庆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曾**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梁**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延庆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