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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延庆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诉被告延庆县旧县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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