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杨**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出所(以下简称曙**出所)报案,称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期间,其前男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巨额存款。同日,曙**出所经审批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受案登记,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杨**认为曙**出所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是否刑事立案及向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于2015年6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行政,告知其受案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曙**出所已将杨**所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案,该案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因此,杨**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杨**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