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578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31100号“MATR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公司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尔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