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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展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佛山**展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0898号关于第8511328号“王者公馆”商标争议复审裁定(简称第60898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佛山市**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东佛山**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广东佛**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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