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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的海淀区政府(2014)第69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699号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吴**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张**的委托代理人张**于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且无正当理由,故依上述规定,按原告主动撤诉处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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