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2013L01224号审批意见通知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辽宁**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