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美**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第204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九阳**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限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美的**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美**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