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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柯*诉被告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彝*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彝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等人提出上诉,昭通*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柯*等十人各项费用共计138845.93元。定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00元。按照本院案件生效证明,被告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柯*17675.0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柯*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彝良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履行了标的款17675.08元,同时履行了案件受理费2420.00元,执行费165.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对柯*赔偿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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