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