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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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